2025年7月8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破碎传送皮带硅铁原料入口无除铁装置、1台除尘器无锁气卸灰装置。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理应当提供相关设施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的规定。
龙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汤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发电机房1处电气开关未设置遮拦或外护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汤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加油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阳市某钢构有限公司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1日,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钢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行车(北侧)无防脱钩,无导绳器;停产状态吊钩上有重物且未落地;2、行车(南侧)无防脱钩;3、安全警示标识缺失:压棉机、行车、压瓦机、配电控制箱。上述第1、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文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上述第1、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第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合并处罚,对某钢构有限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