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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002664):机构投资的人接待管理办法

信质集团(002664):机构投资的人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机构调查与研究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长期资金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投资的人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公开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2、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3、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4、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高效低耗原则公司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接待机构调查与研究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发表和公司有关的言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机构投资的人、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第八条现场接待机构投资的人、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将在每次机构投资的人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第十条机构投资的人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1、公司的发展的策略,包括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公司真实的情况,根据机构投资的人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及专业培训要求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可能的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三条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15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 5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能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五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来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能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向机构投资的人、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有关的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企业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格外的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对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做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承诺:(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做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